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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河南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全建、杨松华、李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全建,杨松华,李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全建,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松华,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树,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河南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全建、杨松华、李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全建、杨松华、李树三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