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河南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全建、杨松华、李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全建,杨松华,李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全建,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松华,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树,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河南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全建、杨松华、李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全建、杨松华、李树三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