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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51号申请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街长石公路3.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高旺,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劝农镇东风街道989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被申请人李万军,男,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省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以上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07,975.9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账上被告907,975.90元银行存款。二、冻结原告用于担保的在中国银行长春卫星路支行的存款308,000.00元账号为1636176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