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朱李、于洪伟、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朱李,于洪伟,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81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都基敏,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东柞,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朱李,女,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于洪伟,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毕成利,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李、于洪伟、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李、于洪伟、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李、于洪伟、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世 文 代理审判员 沙 雪 峰 代理审判员 由 金 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