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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攀枝花市祥萍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官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攀枝花市祥萍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官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282号。负责人李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祥萍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华山新村新花山社。法定代表人李官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官元,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39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祥萍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官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国土、车辆均暂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也无法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民初13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