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执10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夏赐福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赐福,舟山润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执10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夏赐福,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裘杰,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润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蟠洋山路116号-2。法定代表人郑木土,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夏赐福与舟山润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商事仲裁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在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舟山润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蟠洋山路81-7号房产。2017年7月21日11时00分08秒,陈凯(身份证号码)、刘春艳(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8.46万元的最高价共同竞得。买受人于2017年7月2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蟠洋山路81-7号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陈凯、刘春艳共同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凯、刘春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凯、刘春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伟审 判 员 王 巍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