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章煜辉与福建省海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煜辉,福建省海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618号原告:章煜辉,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省海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企业管理站二楼202、203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5080073P。法定代表人:康期川,总经理。原告章煜辉与被告福建省海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煜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煜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章煜辉负担。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楚楚(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