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优玉、钟俊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优玉,钟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张优玉,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钟俊良,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优玉申请钟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照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