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6执46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被执行人刘某,男,1979年5月17日生,苗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6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承诺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清该案的案件款,即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12000.00元、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被执行人在承诺的期限内主动向申请人叶某支付了10000.00元,之后未向本院及申请人支付剩余的案件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黔2326执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强审判员 李红光审判员 王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