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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章某某,文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381民初861号 原告:左某某,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告:文某某,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章某某之妻。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被告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某某、文某某支付原告货款203700元;2、判令被告章某某、文某某给付原告货款利息(以2037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章某某、文某某还清货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3月份起,被告章某某、文某某一直在原告经营的湘乡市望春门快育宝饲料店购买饲料,并多次赊账,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章某某于2015年1月3日对被告所有赊账进行汇总后由被告章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被告章某某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章某某、文某某催讨,但被告章某某、文某某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章某某辩称,本人欠原告的钱属实,但原告提供的饲料有问题,导致被告章某某、文某某猪场的猪病死、猪场倒闭、损失了七八万。被告因猪场倒闭而债务缠身,无法向原告支付货款。 被告文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左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湘乡市望春门快育宝饲料店工商登记材料一份、原告及两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2、2015年1月3日章某某出具的欠条一份,拟证明截至2015年1月3日,被告章某某欠原告货款203700元。 被告章某某对证据材料1、2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文某某未到庭质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1、2,现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证如下: 这二份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无异议,这二份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到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3年3月份起,被告章某某、文某某一直在原告左某某经营的湘乡市望春门快育宝饲料店购买饲料,并多次赊账,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对所有赊账进行汇总后,由被告章某某于2015年1月3日向原告左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左某某现金贰拾万零叁仟柒佰元整(小写¥203700元整),还款日期:_年_月_日。(注:超越日期按银行最高贷息加倍计算%)本欠条受法律保护,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如有违者,由左某某居住地市人民法院处理。欠款人姓名:章某某,电话,2015年元月3日,430312196309083019。”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签订的欠条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和利息。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章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至今未还货款,原告左某某遂向本院判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章某某之间签订的欠条中的203700元实属被告章某某未履行与原告左某某的买卖合同所欠货款,现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章某某理应经原告做左某某催讨后即予归还,现经催讨仍未归还,被告章某某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左某某要求被告章某某给付货款203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当予以予以支持。现原告左某某自愿以2037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9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章某某、文某某还清货款之日止,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章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文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为被告章某某个人债务,两被告之间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情形,故被告文某某依法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章某某提出原告左某某提供的饲料有问题,导致被告章某某、文某某猪场的猪病死、猪场倒闭、损失了七、八万,现被告章某某因猪场倒闭而债务缠身,无法向原告左某某支付货款的答辩意见,因被告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章某某、文某某向原告左某某支付货款共计2037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37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章某某、文某某还清货款之日止)。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6元,由被告章某某、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格 人民陪审员  姜学范 人民陪审员  谢 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芸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