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609号原告: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朗云街6-9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艳,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生,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王强,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