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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欧花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欧花芝,朱晏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法定代表人:郭振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花芝,女,壮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原审被告:朱晏萱,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负责人:石合群。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花芝及原审被告朱晏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7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并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当事人朱晏萱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增城市,另一当事人欧花芝的常住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古京(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