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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军,霍俊莲,乔树清,乔树彬,李华福,乔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西首路北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乔军,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霍俊莲,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乔树清,男,汉族,1955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乔树彬,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华福,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乔学军,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陵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乔树清银行存款伍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林超审判员  黄红旗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