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东洋诉何泉远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洋,何泉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217号原告:吴东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华,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泉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洋诉被告何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洋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志军人民陪审员 陈明珍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