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行审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龙泉市上垟工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龙泉市上垟工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81行审216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呈,任局长。被执行人龙泉市上垟工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上垟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土资罚(2014)第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份以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龙泉市上垟镇五都垟土名杨源口地块,非法占用土地26618平方米,进行龙浦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小区等建设,土地性质为农用地2260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7251平方米)、未利用地931平方米、建设用地3085平方米,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以上土地经核对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874平方米在允许建设区内,符合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744平方米在限制建设区内,不符合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26618平方米的土地,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4874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21744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三、对非法占用2661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2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65450元,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营业部,账户号码:82×××03。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裁定由龙泉市上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浙高法(2016)20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积案与健全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土资罚(2014)第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龙泉市上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良名人民陪审员 张先祥人民陪审员 钟剑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黄方方代书 记员 吴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