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树金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金,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2280号原告冯树金,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张杰,男,汉族,住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树金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强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人民陪审员 顾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庹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