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戎关坤与汤利明、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关坤,汤利明,陈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171号原告戎关坤,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汤利明,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陈美英,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戎关坤诉被告汤利明、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戎关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利明、陈美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戎关坤撤回对汤利明、陈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戎关坤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雨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