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洪兵与彭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洪兵,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陶洪兵,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彭飞,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洪兵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彭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3执2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彭飞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