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唐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唐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庆洲。被执行人:孙喜昌本院在执行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与孙喜昌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孙喜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喜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喜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喜昌有唐县房产*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孙喜昌所有的所有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铁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