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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XX与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民初932号原告:XX,男,生于1974年7月29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64136629L。法定代表人:童青松,系该公司经理。原告XX与被告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和被告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青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000元,并自请求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在接手天地时代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期间,因被告需要改造房屋(物业管理办公室、围墙、车库等),被告通过其合伙人程璐的父亲委托天地时代城小区物业的负责人石光清找到原告,让原告做好工程预算以后,双方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将上述工程项目以18000元的价格交由原告施工,并承诺在工程结束以后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了6000元,下余12000元一直未付。2016年春节前,天地时代城的物业管理业务交由聚景园公司接管,在交接时,对原告的12000元债务,被告仍然没有给付,只是由程璐的父亲以程璐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据,写明:“今欠到XX建房修后门工程款壹万捌仟元整,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办人程璐。2016年1月10号”(先期支付的6000元已在公司内部债务上作了处理,实际上被告尚欠工程款12000元)。现天地时代城小区物业管理已由聚景园公司接管,但原告的工程款仍未得到结算。故诉至法院。被告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在天地时代城的工程施工是原告与石光清及程璐的父亲协商的,童青松不清楚此工程;2、工程款结算,原告从来未找过童青松,一直是在找程璐及其父亲;3、原告持有的欠条上没有被告公司盖章及童青松本人签字。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被告开始接管南漳县天地时代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日常管理由程璐、程卫东、李玉红等人负责)。2015年10月,被告的管理人员程卫东通知原告对南漳县天地时代城小区的车库改造、修门等工程进行预算(预算工程款18000元)并承建。同年11月,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元,尚欠12000元未付。2016年1月10日,程卫东以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办人程璐的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到XX建房修后门工程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办人程璐。2016年1月10号”的欠据一张。2016年11月,被告终止对南漳县天地时代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对尚欠原告的12000元工程款未再支付。另查明,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两名股东,即程璐(大股东,持股比例60.0%)、童青松(持股比例40.0%);程卫东系程璐的父亲。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欠条、短信等证据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南漳县天地时代城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期间,日常管理是由程璐、程卫东、李玉红等人负责,结合程璐回复的短信内容,可认定程卫东通知原告对南漳县天地时代城小区车库改造、修门等工程进行预算、承建并予以结算的行为系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已对该工程施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000元未付,已形成合同之债,被告应当对其所欠原告的工程款予以偿还。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给付期限,亦未约定利息,本院确定被告自起诉之日始至履行给付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原告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XX工程款12000元,并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