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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文英与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肖坤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英,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肖坤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093号原告:陈文英,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兴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94497328B。被告:肖坤正,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文英与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肖坤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文英于2017年8月3日以“拟与被告及肖坤正的法定继承人磋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英撤诉。原告陈文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但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