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文英与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肖坤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英,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肖坤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093号原告:陈文英,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兴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94497328B。被告:肖坤正,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文英与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肖坤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文英于2017年8月3日以“拟与被告及肖坤正的法定继承人磋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英撤诉。原告陈文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但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