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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学梅、李春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梅,李春月,张杏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梅。被执行人李春月。被执行人张杏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民终3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李春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春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月在中国银行1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3.7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黎静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