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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易定友、王凤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定友,王凤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定友,男,194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江陵县。委托代理人易必秀,女,1972年9月17日生,系申请执行人易定友之女,住沙市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凤章,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自今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易定友与被执行人王凤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预留部分生活费后,每月从工资卡扣划1200元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履行期限较长,故本院(2017)鄂10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案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债权金额为93587.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