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莉与王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王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123号原告:刘莉,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泮玲珠(系原告母亲),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伟涛,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刘莉与被告王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950元(2015年9月11日至2017年4月11日=19个月的利息),之后的利息以10000元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莉的委托代理人泮玲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5月1日,被告王伟涛出具借条向原告刘莉借款10000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至今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王伟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的证据放弃抗辩是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莉借款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王伟涛负担25元,由原告刘莉负担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任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