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强与广西南宁芸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广西南宁芸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3860号原告:李强,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代理人:吴昕蔚,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芸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298号西区X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07520469XR。法定代表人:谢咏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金海,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委托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26日待裁事项:原告李强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1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凌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为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