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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7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北京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7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字第256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该案审理期间,曾以(2016)京0102民初字第25667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冻结了北京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2093535.98元。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900225.52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爱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