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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4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灵佳与沈云莉、陈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灵佳,沈云莉,陈田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490号之四原告:潘灵佳,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淼江,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翔,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云莉,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田苗,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灵佳与被告沈云莉、陈田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灵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灵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灵佳负担。审 判 长  葛向斌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