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代卫华与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卫华,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5148号原告代卫华,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易明,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号(办公楼)**层***层。法定代表人李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6341C。被告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农场湾**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8956723。法定代表人唐大祝。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卫华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卫华于2017年8月3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卫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5元,因原告代卫华撤诉减半收取567.5元,退还原告预交款567.5元。代理审判员 陈守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