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XX与李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493号原告:XX,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系加格达奇区冠珠陶瓷经营者,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和谐家园西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李伟,女,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碧山尚品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街。原告XX与被告李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XX以与李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XX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00元,由XX自行负担153.00元。代理审判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