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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国境、林章锋、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境,林章锋,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境,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姚宇航,莆田市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章锋,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法定代表人:林章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国境与林章锋、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3268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2月-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林章锋所有的六处房产为:1、坐落莆田市城厢区套房一套;2、坐落莆田市城厢区车位一处;3、坐落莆田市城厢区105、205、305室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4、被执行人林章锋与案外人郑丽娟共同购买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套房一套;5、坐落莆田市秀屿区套房一套;6、坐落莆田市秀屿区套房一套。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236号执行案件]查封,正在司法处置中。另查,被执行人林章锋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套房一套已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正在司法处置中,本院已参与分配。再查,被执行人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产和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地产已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