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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玉铭与武陟县恒绿木炭机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铭,武陟县恒绿木炭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227号申请人刘玉铭被执行人武陟县恒绿木炭机厂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2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