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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荷菊与张伟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荷菊,张伟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2345号原告:叶荷菊,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伟希,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叶荷菊为与被告张伟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荷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伟希于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叶荷菊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原告遂于2017年4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荷菊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张伟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开怀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杨成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