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696号原告:周某某,男,1956年1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所四川省武胜县,现住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艳,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所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现住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被告陈某某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如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