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49苗碗平与许中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碗平,许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苗碗平,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许中成,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苗碗平与被执行人许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字5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