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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邢某某,刘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久惠,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某某起诉要求刘某甲的继承人返还刘某甲收取的13,000元代理费,应由刘某甲继承人承担证明刘某甲完成受托事项的举证责任,原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中对刘某甲是否完成受托事项的事实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郭晓娟审 判 员  赵楠楠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书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