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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亚男与北京锦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北京锦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708号原告:刘亚男,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京,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锦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3414室。法定代表人:丁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亚男与被告北京锦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亚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锦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男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牛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