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督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桂全、曾林燕、莫红艳、焦秋英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桂全,曾林燕,莫红艳,焦秋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督139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被申请人:焦桂全,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住慈利县。被申请人:曾林燕,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住慈利县。被申请人:莫红艳,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慈利县。被申请人:焦秋英,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慈利县。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桂全、曾林燕、莫红艳、焦秋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7日发出(2017)湘0821民督13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焦桂全、曾林燕、莫红艳、焦秋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焦桂全、曾林燕、莫红艳、焦秋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6月27日发出的(2017)湘0821民督13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2934元,由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