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云定与王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定,王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711号原告:刘云定,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健,男,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刘云定与被告王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定撤回对被告王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定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利明代书记员 汪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