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322号之一原告陈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吕委,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后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晓彦审 判 员 勾向阳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臧安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