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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建与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建,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93号原告:徐建,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龙泰路22号裕民家园58幢101室。原告徐建与被告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徐建诉称,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4号小区05栋系2000年8月建成使用。2013年8月南京国资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距该栋楼房北面25米处开挖基坑,建设江月府住宅小区。致使浦东路4号小区的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主体倾斜、房屋内外墙开裂、地面下沉等现象。2015年8月被告在小区内公布了南京市心情安全鉴定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报告认定“新建工程施工对鉴定房屋产生了一定影响”,原告经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可能影响到本院对该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特提请本院对该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徐建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为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