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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11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方某,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上诉人方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5民初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方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其与盛海平离婚时,盛海平隐瞒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付宝下的余额宝在天虹理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做理财产品投资347887.00元,属于新发现的盛海平故意隐匿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方某于2016年4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与盛海平离婚,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的是“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现方某系针对离婚后发现、未进行分割的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盛海平户名在支付宝下的余额宝在天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做理财产品投资347887.00元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本案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5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王建明审判员 魏美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