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1与李某2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435号原告陈某。原告李某1,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军平,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李某2,现年45岁。原告陈某、李某1诉被告李某2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审理。现原告陈某、李某1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李某1负担。审判员胡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