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范龙与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范龙,陈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591号原告:陈范龙,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陈建民,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原告陈范龙与被告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范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范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肖才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