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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范龙与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范龙,陈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591号原告:陈范龙,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陈建民,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原告陈范龙与被告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范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范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肖才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