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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8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国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704号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302-A室。法定代表人:黄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霞,女,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国红。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