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郑鑫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鹤,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云鹤,男,201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理人:岳文彬,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鑫,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郑云鹤与被执行人郑鑫抚育费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016年度的抚育费及保险费1200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郑鑫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香山翌景5号1-12-2号房屋一套。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