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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左世军与袁鑫、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世军,袁鑫,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80号原告:左世军,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石山行政村园峁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6008113218。被告:袁鑫,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吴起县人,住延安市吴起县吴起镇金佛坪村刘沟门组406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6198901240316。被告: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新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喻永庆,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世纪城2号。负责人:XX,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世军与被告袁鑫、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世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左世军承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院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