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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小莉与陈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莉,陈春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562号原告:朱小莉,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陈春元,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莉与被告陈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75元,由原告朱小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戴钟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