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崔丽与李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崔丽,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保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李爱平,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崔丽与被执行人李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津01**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141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