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钱腊晴、姚多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腊晴,姚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323号申请人:钱腊晴,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50岁,汉族号码340821196701113923,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姚多春,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40821197508185196,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钱腊晴与被执行人姚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督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多春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平审判员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