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与朱文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朱文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546号原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文清,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高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文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