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490号原告:韩某某,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周某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德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响 来源:百度搜索“”